首犯獲刑18年!涉及吉祥北鬥、民族大業、國網、大唐天下、1040等騙局

BSC2023-03-23  64

 

7月6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瞭一起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在該裁定書上看到,該起案件中分別提到“1040工程”、“民族大業”、“巨龍”、“中國夢”、“大唐天下”、“吉祥北鬥”、“龍愛量子”、“國網”、“全民消費網”等詐騙以及傳銷活動。至案發,該犯罪團夥共發展會員10萬餘人,首犯張克強因犯多宗罪獲刑18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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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張克強

 

非法集資事實

 

被告人張克強曾加入“1040工程”、“民族大業”、“巨龍”、“美協”等組織,被告人王新霞、孫鳳英等人原在“中國夢”、“民族大業”等組織建立自己的團隊,並與團隊成員之間通過微信等通訊工具聯系。

 

2017年,張克強、王新霞、曹某(在逃)等人經協商計劃成立公司,利用王新霞、孫鳳英等人的團隊,以運作秸稈造紙項目名義向社會人員進行非法集資。

 

2017年6月1日,張克強、王新霞等人在濟南市註冊成立山東軍融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融公司”),對外宣稱為“軍融國際”。並由先後參加“龍愛量子”、“吉祥北鬥”、“嘉聯”等傳銷組織的馮國良負責設計、制作、發放“股權證”及“會員證”的工作。

 

同年6月16日,軍融公司在濟南金象山舉行掛牌儀式。張克強、王新霞等人謊稱待軍融公司盈利或上市後予以高額分紅或配股,隱瞞軍融公司不具備向社會公眾發售股權資格及生產能力的真相,以發展秸稈造紙項目為名,利用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未經批準擅自印刷、發行公司股權證,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發售軍融公司“原始股”,進行非法集資。

 

在實施犯罪活動期間,為獲得他人信任,同年7月份張克強等人花費約20萬元在“全國品牌創新峰會組委會”獲得“2017推動中國經濟新模式創新人物”、“2017創新中國.最佳投資創富高端平臺”、“中國三農投資產業經濟新模式創新企業”三個證書,用於對外宣傳。

 

 

同年8月21日,為制造軍融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假象,張克強、王新霞與曹某在巨野縣成立巨野縣軍融網絡科技中心,利用非法集資款購買新三板上市公司青島仁誠國際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份,對外宣稱軍融公司已在新三板上市,並以代持股名義對外發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獲取利益。

 

在此期間,王新霞新建多個微信群,讓孫某英等人將其原有團隊中的骨幹成員、隊長等拉入微信群內,王新霞在其新建立的微信群及原有“中國夢”等平臺上建立的會員微信群內,通過展示公司營業執照及本人照片等方式,發動會員購買股金。

 

軍融公司“原始股認購”要求集資參與人每人最少購買1股最多購買10股軍融公司“原始股”,每股100元,並交納相應的制證費用。集資參與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群內發送紅包等形式,備註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即完成“原始股認購”。

 

同時,張克強安排曾在“大唐天下”、“吉祥北鬥”等組織中擔任曹某團隊的統計人員張某立負責軍融公司全部“原始股認購”資金的統計工作。至案發,軍融公司所有團隊共計向105145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3020萬元。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

 

除假借運作秸稈造紙項目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外,2017年3月份左右,張克強、王新霞等人開始策劃利用白藜蘆醇飲料項目實施傳銷活動。由於認為秸稈造紙項目無法繼續運作,張克強等人決定利用已收集的非法集資款及已建立的團隊,註冊民合公司,假借白藜蘆醇飲料能抗癌和防治三高的名義實施傳銷活動。

 

傳銷活動對外宣稱為“4900訂單式股權眾籌”,該模式由周某東對張克強構思的“4900訂單式股權眾籌”雛形進行修改,形成完善的“4900訂單式股權眾籌”模式。

 

2017年8月21日,經王新霞提議,張克強、王新霞等人計劃從濟南遷至莒縣實施傳銷活動。經被告人丁某山介紹,張克強、王新霞、被告人周某東等人多次到莒縣經濟開發區、莒縣政府部門商談招商引資均被拒絕。

 

為獲得參觀人員的信任,軍融公司於2017年9月17日與日照華銳建材有限公司簽訂書面轉讓協議,約定軍融公司支付6000萬元購買該公司位於莒縣廠房,作為軍融公司辦公及居住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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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周某東通過莘縣的陳某租用阿裡雲服務器,建立軍融公司網站,設計公司會員網上註冊、公排管理等程序。軍融公司網站經調試完成後於2017年10月1日開網,開始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展傳銷會員。

 

截止2018年1月18日,該組織利用“4900訂單式股權眾籌”發展會員8218人,收取會員資金3888萬餘元。

 

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間,曾分別從事過“金磚”、“龍愛量子”、“北鬥”、“民族大業”、“嘉聯”、“國網”、“全民消費網”等組織的被告人周某東、孫某英、馮某良、陳某星、陳某某、潘某蕾、丁某山加入軍融公司後,先後在該傳銷團夥擔任總裁助理、董事長助理、項目總部負責人、市場總監、董事會成員等職務,從事傳銷活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018年2月16日,王新霞的兒子被告人劉某升得知其母親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告知其父親被告人劉某雲王新霞綁定銀行卡的支付寶、微信、京東金融、微信理財通的用戶名及密碼,依然可以轉款。

 

父子二人商議後,先後從王新霞的銀行卡內轉出張克強、王新霞等人的違法所得348萬餘元,轉出資金劉某升、劉某雲用於購買樓房、汽車、相機、電腦、理財投資、遊戲充值、償還債務、為王新霞聘請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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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

首犯獲刑18年並處罰金100萬

 

原審法院認為,張克強、王新霞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均應按照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孫某英、張某立、馮某良在參與非法集資過程中無非法占有目的,均應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張克強、王新霞、周某東、孫某英、馮某良、丁某山、張某才、潘某蕾、江某玲、陳某星、陳某某、張某立、李某秋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均應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某升、劉某雲明知王某霞賬戶內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依然予以轉移,均應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上述各被告人18年到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萬元到15萬元不等。

 

宣判後,張克強、王新霞、周某東、張某立、陳某星、劉某升以其不構成犯罪,周某東、孫某英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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